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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2006-05-12 14:16  文章来源:商务部信息化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信字[2006]10号

  网上政务系统是商务部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我部政府网站已链接了综合政务、对外贸易管理、国内贸易管理、利用外资管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等50余个网上政务系统,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的网上服务,受到了企业和公众的欢迎。与此同时,目前网上政务系统还存在域名不规范、风格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网上政务系统的权威性和商务部网站设计风格的统一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司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设计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商务部政府网站的风格统一,方便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的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是指由商务部机关各单位或其委托机构主办,以企业和社会公众为管理或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提供政务管理或服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设计贯彻以下原则:
  (一)统一风格。所有网上政务系统设计应遵循网站统一的域名命名、用色用字、Logo使用、框架结构等网络规范,保持网站风格的统一。
  (二)功能全面。所有网上政务系统都要根据业务实际和公众、企业需求,在线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功能。
  (三)庄重简洁。网上政务系统要体现政府网站庄重简洁的形象。

第二章 域名命名规范

  第四条 各网上政务系统均须通过域名提供用户访问,不得直接使用IP地址。
  第五条 各网上政务系统均作为商务部政府网站的二级子站,原则上须以mofcom.gov.cn为一级域名,以xxx.mofcom.gov.cn为二级域名。域名解析由商务部政府网站技术支持中心负责。
  第六条 二级域名的定义可使用英文、汉语拼音或其缩写,长度一般控制在10个字符之内。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网上政务系统申请独立域名的,该域名可用于跳转,但不得作为底层域名。

第三章 内容设置规范

  第八条 各网上政务系统内容设置以业务需要为依据,以为公众、企业网上办事提供便利为目的。
  第九条 网上政务系统主体内容设置由业务主管单位自行完成,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 各网上政务系统应在首页标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效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并专人负责,回答咨询。
  第十一条 各网上政务系统均须设置“公众留言”栏目,并专人维护,及时回复。

第四章 模版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网上政务系统模版设计规范由商务部政府网站技术支持中心负责制定,并向各单位提供指导和说明。
  第十三条 Logo使用:网上政务系统左上角使用国徽图案,右上角建议使用商务部大楼图案或我部标识。
  第十四条 版式结构:网上政务系统版式结构参照网上政务大厅设计。
  第十五条 色彩使用:网上政务系统色彩使用与商务部政府网站保持一致,不建议增加其他配色。
  第十六条 文字使用:网上政务系统文字使用与商务部政府网站保持一致,不建议增加其他文字配色和效果。

第五章 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本设计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不符合本设计规范的系统,信息化司将下达限期改进通知书,承办单位须在限期内完成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设计规范的系统,商务部政府网站将把其访问量纳入各单位子站访问量统计。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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