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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系统 “广东商务之窗”管理暂行规定和做好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15 14:54  文章来源:广东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粤经贸综合〔2006〕8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本委各处室:

  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通的“地方商务之窗”子网站的建设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网站功能不断完善。目前,省级地方商务之窗网站“广东商务之窗”的信息维护工作已开展,并由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共同负责内容的组织和审核。为做好我省商务部网站各市、县级“地方商务之窗”的建设和信息维护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贸系统 “广东商务之窗”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并就做好商务部 “地方商务之窗”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建设的重要性

  “地方商务之窗”是商务部专门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反映当地各项商务工作情况而在商务部网站开通的一个窗口,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门户,也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借助商务部网站访问量大,知名度高的优势,可为当地政府开展招商引资、贸易往来、合资合作搭建的一个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增加一个免费、便捷的宣传推介载体。搞好“地方商务之窗”的建设,能大大提高基层商务工作服务水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二、尽快开展市、县级“地方商务之窗”栏目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按照商务部“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各自维护、同步发布”的原则,目前,我省各市、县级“地方商务之窗”子站的统一建设工作已经完成,网站基本信息栏目已设置好,并在商务部网站“广东商务之窗”(http://guangdong.mofcom.gov.cn)上建立了链接。因此,各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按照“分级管理、各自维护”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并安排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尽快开展市、县级地方商务之窗的管理维护工作,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和省经贸委制定的《广东省经贸系统 “广东商务之窗”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切合各市实际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做好上网信息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按商务部的要求,“地方商务之窗”所发布的信息实行文责自负,因此,各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负责所辖范围“地方商务之窗”的内容组织和审核,信息采集要突出业务性和原创性,确保上网信息的及时、准确,不得搞以包代管、以摘代发,杜绝无效信息上网。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不少于一条(全年不少于260条),业务相关性达到100%,原创信息比重不低于80%,每条信息原则上不低于100字。

  四、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地方商务之窗”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此请在12月20日之前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省经贸委信息中心以方便联系接收《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CMS)使用手册》(电子版)等文件资料。工作中有何问题和要求,请与省经贸委综合处或信息中心联系,技术支持与省经贸委信息中心或商务部信息化司联系。

  省经贸委综合处联系人:王辉
  电话:020-83133463,邮箱:zhc@gdet.gov.cn

  省经贸委信息中心联系人:黄碧波、刘春帆
  电话: 83133403、83133253,邮箱:huangbibo@gdet.gov.cniccfliu@gdet.gov.cn

  商务部信息化司技术支持联系人:危瑜
  电话:010-51651200-630,邮箱:Weiyu@ec.com.cn

  附件:1. 广东省经贸系统“广东商务之窗”管理暂行规定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商务之窗管理和内容维护工作的通知(商办信函〔2006〕17号)
     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商信字〔2005〕11号)
     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信字〔2004〕17号)
     5. 地方商务之窗建设工作联系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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