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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ow系统购买合同
2001-12-31 16:22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乙方:北京中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457   传真:010-6519.8455

乙方:北京中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大运村量子银座2层
邮编:100083
电话:010-8235.8855    传真:010-8235.7380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于2004年 9月 日在北京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
  甲方购买乙方I-flow系统。乙方同意作为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向甲方出售两套I-flow系统并进行升级改造。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功能变动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金额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开发人员。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系统的设计开发,并有权指定乙方的开发方式(封闭式、半封闭式或其他形式)。
  3) 甲方有权针对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增加开发人员。

  乙方义务
  1)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提供软件、资料、服务和其他交付物。
  2) 乙方保证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力量和开发工具。
  3) 乙方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开发环境。
  4) 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文档、服务、软件等,乙方应及时提供给甲方,在获得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开发。
  5) 项目进行到关键点(需求分析报告、功能模型展示、详细设计等)时,乙方应及时组织甲方、主要用户及相关专家等进行讨论,并按讨论结果及时修改。
  6)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

四、合同内容和执行周期
  4.1 服务内容和执行周期详见附件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项目执行所需的资源和硬件环境,协助乙方进行需求调研工作。
  4.2 本项目按照附件1规定的实施计划验收。验收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验收办法见附件2。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系统实施报告和测试报告,甲方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甲方应将验收日期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验收现场提供咨询、指导。在验收结束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结果。
  4.3 甲方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须将原因和推迟验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缩短售后维护期的时间。如甲方在售后维护期内没有组织验收,视同乙方合格通过验收。
  4.4 乙方如果没有通过甲方验收,应提出书面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书面申请验收。由于乙方没有通过验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4.5 在售后服务期内如该软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之内提供上门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4.6 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的缺陷造成系统运行不稳定、硬件资源需求不合理等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工作的,由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之内提供解决方案并按甲方要求限期解决,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4.7 乙方需要提供以下文档:
  (1)全部数据库设计说明
  (2)最终用户操作手册(供编辑人员和模版工程师使用)
  (3)运行维护手册(包含安装手册、系统配置说明、系统故障处理和甲方认为有必要告知乙方以满足日常维护需要的内容)
  4.8 系统性能指标要求
以下性能指标按照局域网中指定硬件设备配置(CPU: Xeon MP 2.0GHz,2G MEM 73GX3 HD )下
  (1)一台生产服务器能支持100个并发用户,响应时间<10s
  (2)一台发布服务器能支持3000个网站,500个并发用户,页面响应时间<1s。

五、付款方式
  5.1 合同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60%。
  5.2 甲方在I-flow系统全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35%。
  5.3甲方在售后维护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5%。

六、变更
  6.1 本合同所列条款内的任何软件、文档、服务变更均应以甲方认可后的书面变更通知为依据,乙方不能随意更改,乙方可在遵照相关规范、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6.2 甲方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软件、文档、服务变更,同时乙方据此向甲方提交工程变更单。双方签字后生效。
  6.3 工程变更后增加的合同金额以实际工程量核算。

七、知识产权
  7.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仅限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的I-flow系统的使用权。甲方拥有的该使用权是无期限的。该系统的知识产权由乙方所有。但是乙方交付该系统,应同时交付本次购买中系统升级,功能变动引起的开发文档,包括数据库结构变动,功能提升以及维护文件(用户手册)。
  7.2 乙方保证该软件系统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如出现第三方对该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的,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8.1 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应的进度(除发生不可抗拒事件),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逾期一周,赔偿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直至完成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
  8.2 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其应当具备的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
  8.3 甲方应按照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周,违约金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直至完成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

九、不可抗力
  9.1 若发生不可抗拒事件,则须由受不可抗拒事件影响的一方,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的证明手续,并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同意,可凭此解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9.2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和不可抗拒事件包括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地震等及甲乙双方协商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9.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不包括甲乙双方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事件。

十、保密
  甲乙双方应保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也不得不正当使用。因某一方泄密或使用造成对方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泄密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一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它
  12.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两份为凭。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期间,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3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软件系统升级改造及项目建设内容


附件2 验收标准和方法
  2.1 验收标准
  以下各条作为商务部政府网站升级改造软件系统验收工作的依据:
  符合商务部信息化司就商务部网站升级改造软件系统与中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商务部网站升级改造软件系统满足合同中列举的全部要求;
  商务部网站升级改造软件系统完成合同中列举的全部功能;
  商务部网站升级改造软件系统达到合同中列举的全部指标。
  2.3 验收方法
  由商务部信息化司,委托有关同行和专家共同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软件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测试。中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代表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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